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的名称为“中关村华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联盟”(以下简称“本联盟”)。英文名称 ZHONGGUANCUN HUAAN CRITIC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PROTECTION ALLIANCE,缩写ZHCIIPA。本联盟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联盟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北京地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领域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信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联盟的宗旨: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促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领域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紧扣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各行业安全保护实战应用场景,发挥中关村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领域中技术创新实力和协同引领作用,凝聚科技资源、服务技术创新、产业的协同发展,服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为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提供有效支撑,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助力国家数字经济与网络安全发展。
第五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团体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 本联盟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本联盟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联盟的办公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网安园创新中心 1 号-7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领域内的工作。
(一) 技术研究与创新:积极促进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的验证和应用,组织对重大网络安全问题、关键安全技术等进行联合攻关,引导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
(二) 交流协作:为产学研用单位搭建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的交流协作平台;聚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交流分享保护单位的实战化经验和最佳实践;建立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多维高效合作机制。
(三) 行业规范:规范联盟内成员单位自律,推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认证体系的建立、推广和完善。
(四) 产业发展: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法规、政策和标准研究与宣贯,落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推动相关产品和服务的试点与市场应用。
(五) 标准制定:参与制修订网络安全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并组织开展贯彻实施。
(六) 人才培养: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人才队伍的教育培训,搭建网络安全职业教育服务平台,促进行业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七) 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技术和平台研发,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
(八) 知识产权交易与保护:开展知识产权交易和保护,促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九) 专业咨询与会展: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咨询和服务,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会展和论坛等活动。
(十) 政府委托项目:受政府委托开展质量管理、技术评价、行业数据信息分析研究等工作。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 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从事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相关的科研、生产、运营、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 愿意参加本联盟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宣传并参与本联盟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严守本联盟秘密,未经联盟许可,联盟成员不可擅自发布和披露联盟的内部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召开会员大会 30 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不少于五人,但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 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设监事会,由 3 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 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7 月 13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